常素平律师亲办案例
李某某诉和林某某县人民医
来源:常素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1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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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--双方达成调解,医方共计补偿患方6万元。

内蒙古自治区和林**县人民法院

民事调解书

  1. 内0123民初1284号

    原告:李某某(系死者妻子),女,汉族,住内蒙古自治区林**县城。

    原告:张某(系死者女儿),女,汉族,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**县城。

    原告:张某(系死者儿子),男,汉族,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**县城。

    原告:张某(系死者父亲),男,汉族,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**县城。

    原告:曹某某(系死者母亲),女,汉族,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**县城。

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:常素平,北京尚衡(呼和浩特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  被告:和林**县人民医院,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**县城关镇和盛路东。

    法定代表人:李*军,任院长职务。

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:云文珍,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  原告李某某、张某、张某某、张某某、曹某某与被告和林**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。

   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46.91元、门诊费373元、存放尸体费1300元、鉴定费15000元、交通费948元、精神抚慰金50000元、丧葬费37900.50元、死亡赔偿金713400元、被扶养人生活费60920元,共计882088.41元;2.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2017年8月5日上午9时30分,原告李某某的丈夫张某某突然头疼、口吐白沫,120救护车于当日上午10时15分许送到和林**县人民医院诊治,当时医院没有及时进行头颅CT检查,下午15时20分左右,做头颅CT检查,发现“脑干出血”,经过抢救,患者于当日18时45分许,抢救无效死亡。后原告申请和林**县人民医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,鉴定意见为:“和林**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,但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,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。请法庭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赔偿程度。”原告认为,被告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,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故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。

    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  2. 被告和林**县人民医院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李某某、张某某、张某、张某某、曹某某各项损失费共计60000元

  3. 其他无争执。

    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869元,本院减半收取934.5元,由被告和林**县人民医院负担。

   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    审判长 丁德明

    2018年9月12日

    书记员 陈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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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常素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尚衡(呼和浩特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501*********8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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